看完「彭明輝」教授探討有關台灣核能問題的新書「有核不可?」,心情非常沈重。
作為一個自然科學及從事教育的老師,關心子女及下一代生存發展的家長,親歷台灣經濟由盛轉危的公民,我和許多人一樣內心充滿了憂慮與焦急。作者透過台灣核能議題的研究,進而到剖析台灣能源與產業政策的優弊,並提出確實可行的解決方法。
我試著整理本書中的重點與結論,讓許多關心台灣核四及能源問題的人,可以快速些掌握到相關資訊,去思考其中利弊得失,並希望大家理解到,台灣及下一代的安全與未來,掌握在現在每個公民手中,如果大家輕忽或退縮,我們的子女、下一代的年輕人,都將被淹沒在錯誤的政策與時代的洪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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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四廠的反應爐是相當先進的設計,但就是因新穎而複雜,實務經歷少且技術不成熟,所以比傳統設計的的核電廠運轉記錄更差,故障次數更高,意外發生時更不知如何處置。
更重要的是,核四廠是由完全沒有實際建廠經驗的台電自行建造的(台灣以往只有「接收」與「管理」核電廠的經驗),且許多工程外包給中下游不懂核能與無相關經驗的廠商。
以前只跟別人買飛機營運載客,現在自己要建造號稱全世界設計「最新穎」的飛機機種,施工還下包給許多沒建過飛機,不懂飛機的小廠商,這飛機你還敢坐嗎?
2.台灣核能監督機構(原能會)、學術研究者(公正第三者),與台電利益牽扯複雜,許多監督委員教授,每年承接台電經費龐大的研究案,缺乏監督中立性,等於核安沒人把關。
3.如果台灣真的輻射外洩,將撤離百萬人。想像一下,這百萬人將離開既有工作與學校,失學及失業,包含醫院患者也須全數撤離。這在技術上根本是不可能的事,但留下來就是等死。真的發生恐怕台灣會有亡國之虞。
不管核電廠風險多小,最後的結果都是全國難以承受的,我們要能拿身家性命與下一代福祉「豪賭」下去嗎?輸得起嗎?(更何況還有其他可行的能源替代方案)
4.核廢料永久儲存問題無解!
核廢料安全?不然按照「各地區用電比例」去存放核廢料好了~
5.少了核能會缺電嗎?不會!台灣中短期本來就不缺電,若還有適當電價政策(時間電價)更不會!而電價問題主要與化石燃料成本相關,與核電廠關連甚小。而考慮核電所有成本(含核廢料處理...),核電反而不便宜。
6.廢核電會犧牲經濟競爭力與產業升級?不會。事實上剛好相反。
我們就是因為錯誤的電價與產業補貼政策,才會讓台灣經濟力直直落。20多年來,政府給了高科技產業太多的補貼,使得他們無心產業升級,大企業光是享受政府的各項補貼優惠,與賺勞工的薪水就荷包滿滿,根本無心研發與促進產業轉型,不願投資節能設備,也不需要優秀的人才(所以只肯給22K),而甚少補貼的中小企業,卻因資源匱乏而無力轉型。拿多數納稅人的錢,用優惠的電價去補貼不思長進、沒有社會責任的科技大企業,劫貧濟富。
很諷刺的,台電今年取消的用電優惠補助,是針對「學校、農業、公用路燈、北捷和高鐵、自來水廠」等公共事業,而工業用電大戶則繼續享有低電價。
核四影響能源政策,再影響產業轉型與升級,進而影響國家前途與競爭力。家長投入無數心力與資源在孩子教育上,但產業不長進,孩子可能教育愈好反而愈有志難伸,到時只能離鄉背景,到陌生的國度去尋找發展的機會了。
(以上,主要擷取書中內容重點,各項相關論述與證據,請參考「有核不可?」中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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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核能,就像是吸食鴉片一樣,明知傷身卻飲鴆止渴,如果不趁「核癮」還不大時戒除,將淪落難以翻身的困境。
「最安全的核能政策,就是完全不要使用核電」,別留給孩子無以為繼的社會!
2013年12月14日 星期六
2013年12月6日 星期五
<同性戀與多元成家>屏女/蘇小銘
<前言>
最近這個議題到處被廣泛討論,自己也在思考這個問題。所以想藉由寫文章來釐清自己的想法與觀點。
我可以容易地直接表達支持,這樣我的學生們可能就覺得我很酷,想法很先進、不古板,但這不是我想要的。當然這類文章無可避免會引起爭辯與批評,但我很樂意大家理性討論。當然,這純屬個人觀點,我沒念過社會學或法律相關,若有謬誤也請指正無妨。(我為自己的言論負責,但希望別被斷章取義)
那這些無從選擇自己性向、視力、資質、肢體的人,在一個先進文明的國家中,是否應該受到尊重而享有基本平等的待遇呢?當然!任何人在不影響公眾利益與他人正當權益的情形下,都應該受到保障。
法律,應該是大眾約定成文的規定,在牽扯到公眾權益時當然應該符合大多數人的期待與認知,而在私領域的則不應限制或干預。
至於”伴侶制度”與”多人家屬”方案,這其實不只與”同性戀”議題相關而已,所以我也先不討論了,原則上我是反對的。為了少部分的不合理現象(一群無親屬關係相依為命的老人,在醫療上無親屬同意權…)而廣開方便大門(只要我們彼此同意,我們就可以和任何人結為各式親屬,享有權利…),只會製造出更多的問題(要我扶養照顧中風的他?抱歉,現在我又不想和他成為親屬了)。一個法律的訂立必須慎重考慮因此而衍生出來的各種問題。
現在反對”多元成家”方案的人,常會被隨便扣上”歧視同性戀”的大帽子(當然反對者也不要隨便給支持者扣上道德淪喪、病態…的大帽子)。如果我反對”色盲者從事夜間載客飛行員的工作”,並不代表我歧視”色盲”啊…!同性戀者要相愛、要共度人生,當然不需要別人同意,但如果要立法,要求社會大眾認可其適用異性戀人類社會所發展出的婚姻制度,當然就得更審慎考量了。
同性戀者或支持多元成家的人,不要認為這只是單純個人權益的問題,這牽扯的是與每個人息息相關的婚姻制度與家屬制度的重大改變,將對社會發展與眾多他者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所以必須更耐心的面對、溝通,化解各界的擔憂與質疑。
4.反對”婚姻平權”或”多元成家”,並不代表反對或歧視”同性戀”。
最近這個議題到處被廣泛討論,自己也在思考這個問題。所以想藉由寫文章來釐清自己的想法與觀點。
我可以容易地直接表達支持,這樣我的學生們可能就覺得我很酷,想法很先進、不古板,但這不是我想要的。當然這類文章無可避免會引起爭辯與批評,但我很樂意大家理性討論。當然,這純屬個人觀點,我沒念過社會學或法律相關,若有謬誤也請指正無妨。(我為自己的言論負責,但希望別被斷章取義)
<正文>
我的認知裏,<同性戀>應該是屬於”主要是先天(基因)”所造成的,就像是”天生色盲”,”天生資優或智能不足”,”天生遠視”,或是”天生肢體不全”(如果你覺得這種比喻是歧視”同性戀”,我倒覺得你是歧視”色盲”、”資優或智能不足”、”肢體不全”…的人)。所以我將他們認定為[和社會大部分的人某方面頗不一樣]。那這些無從選擇自己性向、視力、資質、肢體的人,在一個先進文明的國家中,是否應該受到尊重而享有基本平等的待遇呢?當然!任何人在不影響公眾利益與他人正當權益的情形下,都應該受到保障。
他可以去投票,去和喜歡的人戀愛,他可以保有財產,有受教育的權利…。但是,如果今天有一份工作,需要相當的”辨色能力”,否則將極有可能損害或危及到他人的權益或安全,比如說:化學家、夜間飛行員、大眾運輸司機、特殊藥劑醫護人員…那我們不得已,可能必須對”色盲”的人從事這些工作做一些限制,或是禁止他們從事這類工作,但與”辨色”無關的工作與權利,色盲者當然就必須受到與他人平等的保障。
“同性戀”者的問題當然相對複雜,是涉及到性別、情感、家庭與婚姻方面的爭論。原則上在私領域情感部分,我尊重他們性傾向與自由戀愛的權利,這部分相信大多數人也可同意,在”非關”性別與成家的部分,就像上述”色盲”的人從事不需”辨色力”的工作一樣,法律上當然要保障他們在這些方面的權利。
但如果”同性戀”議題牽連到與性別角色,婚姻與家庭組織…等與性別相關社會議題的時候,當然就必須討論,而非扣上”個人權利”的大帽子,就要大家理所當然的支持他們,照單全收。就像”色盲”的人從事需”辨色能力”的工作一樣,需要被討論與限制。但這也並非說需辨色能力的我們就一律禁止,比如他要從事藝術工作、繪畫、服裝設計…,當然就沒有必要設限。所以,"同性戀者"要的"婚姻平權",到底是要屬於"該限制與討論",或是"不須設限",便是我認為的爭議之處。
法律,應該是大眾約定成文的規定,在牽扯到公眾權益時當然應該符合大多數人的期待與認知,而在私領域的則不應限制或干預。
同性戀者想要婚姻平權,在法律上擁有像異性戀者一樣的婚姻權利義務,像是:單一配偶、性忠貞、社會福利、賦稅、醫療、訴訟…,理智上我是可以”贊同”的。(但和大多數人一樣,我承認其實我多少還是有些疑慮,如果透過法律肯定同性結合的婚姻制度,長久下去是否對整體人類社會有負面的影響呢?我不確定…)
婚姻制度本來就是為了保障大多數人的權益,所以某些時代或某些特殊地區(可能男多女少,或是母系社會,或是戰爭…)允許”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有時甚至允許”近親結婚”,那有時是無可厚非。所以我說法律的部分還是得考量社會整體的接受度與觀感(如果有人想和寵物(或充氣娃娃…)結婚,有人喜歡並同意多夫多妻生活在一起,那他們可以說這是”個人權益”,不妨礙他人的私領域,請立法保障我的權利嗎?)。不過我說我雖擔憂,但原則上我還是不會去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畢竟那還是偏向屬於二情相悅的彼此保障,”較不會”影響到他人與社會穩定(但我覺得並非”絕不會”)。
所以,或許可以考量另為"同性婚姻"制定一套適合的法律,讓同性戀者也能享有像異性戀婚姻的權利義務,但減少關於像:血親、子女繼承、扶養義務、近親結婚...等問題。 例如:同性婚姻成立後,若一方後來發現自己是異性戀者,可否以此理由訴請離婚(如何證明)? 旁系血親六等親內原不得結婚,但同性戀沒有遺傳方面問題,是否就可以結婚?
所以,或許可以考量另為"同性婚姻"制定一套適合的法律,讓同性戀者也能享有像異性戀婚姻的權利義務,但減少關於像:血親、子女繼承、扶養義務、近親結婚...等問題。 例如:同性婚姻成立後,若一方後來發現自己是異性戀者,可否以此理由訴請離婚(如何證明)? 旁系血親六等親內原不得結婚,但同性戀沒有遺傳方面問題,是否就可以結婚?
那如果再牽連到”領養小孩”…等牽扯到第三者的行為,就要更慎重了。今天一對異性戀夫妻要領養小孩,應該也必須經過一些檢核(經濟能力、性情、家庭成員…)吧(?)。那對成長中的一般孩子,同性戀家庭是否足以提供(一般異性戀)孩子性別發展足夠的典範與學習呢?這讓他對自己性別的認知是否會造成不適宜的困惑呢?我沒有科學上的答案與證據,但我的感覺是孩子可能較容易會有性別認知與發展上的困擾(當然我有可能是錯的)(我不是說同性戀父母容易教出同性戀小孩~)。所以涉及到他者的部分,更需更多討論。(當然我知道有很糟糕異性戀父母,也有很棒的同性戀父母)
至於”伴侶制度”與”多人家屬”方案,這其實不只與”同性戀”議題相關而已,所以我也先不討論了,原則上我是反對的。為了少部分的不合理現象(一群無親屬關係相依為命的老人,在醫療上無親屬同意權…)而廣開方便大門(只要我們彼此同意,我們就可以和任何人結為各式親屬,享有權利…),只會製造出更多的問題(要我扶養照顧中風的他?抱歉,現在我又不想和他成為親屬了)。一個法律的訂立必須慎重考慮因此而衍生出來的各種問題。
現在反對”多元成家”方案的人,常會被隨便扣上”歧視同性戀”的大帽子(當然反對者也不要隨便給支持者扣上道德淪喪、病態…的大帽子)。如果我反對”色盲者從事夜間載客飛行員的工作”,並不代表我歧視”色盲”啊…!同性戀者要相愛、要共度人生,當然不需要別人同意,但如果要立法,要求社會大眾認可其適用異性戀人類社會所發展出的婚姻制度,當然就得更審慎考量了。
同性戀者或支持多元成家的人,不要認為這只是單純個人權益的問題,這牽扯的是與每個人息息相關的婚姻制度與家屬制度的重大改變,將對社會發展與眾多他者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所以必須更耐心的面對、溝通,化解各界的擔憂與質疑。
<結論>
1.同性戀者是在性傾向方面與社會大多數人不相同的,所以在涉及與”性傾向”相關的社會議題(婚姻制度、親屬制度…)立法時,便不單只是”個人權益”,必須考量對整體社會發展與穩定的影響,畢竟目前這些制度是以社會大多數異性戀者為主所發展出來的較穩定社會結構。
2.可以考量另為"同性婚姻"制定一套適合的法律(或增修一部分),讓同性戀者也能享有像異性戀婚姻的權利義務,但減少關於像:血親、子女繼承、扶養義務、近親結婚...等問題。
3.在無涉及”性傾向”(婚姻,親屬...)的部分,或與大眾權益無關的部分,則應保障其享有和其他人相同的權利義務。
4.反對”婚姻平權”或”多元成家”,並不代表反對或歧視”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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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歡迎大家理性討論與指正,但請別斷章取義。 屏女/蘇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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